[摘 要]本文认为民法的基本问题与哲学的基本问题极为一致,都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。由此提出了“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”的基本内容。 [关键词]部门哲学 民法哲学 新人文主义
一、部门哲学的兴起
哲学是一种整体的宏观理论,它研究的是绝对的宏观――世界的整体。然而,这样的整体宏观是由许多的局部组成的,每个局部也有自己的相对宏观。这一现实成为分支性哲学产生的理由。于是,在传统的统观性哲学之旁,在近 100 年以来发展起宗教哲学[2]、社会科学哲学[3]、自然科学哲学[4]、科学哲学[5]、语言哲学[6]、法律哲学[7]、逻辑哲学[8]、艺术哲学[9]、历史哲学[10]、教育哲学[11]、军事哲学[12]乃至于农业哲学[13]、数学哲学[14]、货币哲学[15]等部门哲学。我们研究的法哲学正是这种哲学部门化趋势的产物。
部门哲学的产生,引发了哲学概念的异化:哲学本是关于世界之整体的学问,现在,在哲学的中心词前加一个前缀后,它就变成了关于局部的学问。同时也引发了哲学与部门哲学的关系问题。对此问题,《教育哲学》的作者做了很好的说明:“哲学作为某门学科的。。。